7月31日,南都记者从上海高院获悉,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微信账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案件。在该案中,有10人大量向他人购买转售微信账号或骗取微信账号,一个微信账号获利50-500元不等。同时,10名被告人平均年龄23岁,最小的才20岁,在短短五个月内,案件组织者夏某已获取非法收益50余万元。
当中介盗取微信号,组织者5个月内获利50余万
据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回顾案情,2023年6月,夏某在QQ群中看到高价收购微信账号的广告后,便将自己闲置的微信账号卖出并赚到了400元。发现了这个“商机”后,夏某便开始“招兵买马”,陆续招揽了唐某、肖某等九人共同贩卖微信账号。
据悉,夏某等人主要采用两种经营方式,一种是作为微信号买卖中介购买转售获利,即从QQ群的中介处购买微信账号后再卖给上家,从中赚取50元左右好处费;第二种是骗取“号农”账号出售获利,夏某等人以有偿租借账号为幌子骗取“号农”账号密码,随即把账号贩卖给网络诈骗团伙,出售一个微信账号可以赚取500元左右的好处费。
如何获取“号农”的信任,骗取账号密码呢?对此,夏某等人有一整套获取“号农”信任、骗取“号农”账号的流程。首先,夏某等人会在各社交平台佯装正规公司以免费领取网红头像、照片的名义吸引“号农”添加对接微信号;之后会在微信中发布有偿租借微信账号的广告,约定先付定金,租期满一个月后再支付余款。“号农”获得定金后,便向夏某等人发送登录密码,夏某等人获取密码后随即修改密码,并把“号农”拉黑,不再支付尾款。得到账号后,夏某等人再组织将账号卖给网络诈骗团伙收取高额好处费。
从2023年6月至10月短短五个月时间内,组织者夏某已获取非法收益50余万元;其他成员每售出一个微信账号可赚得30元-50元不等的好处费,单个成员经营期间获利1.5万余元到8万余元不等。
被告人平均年龄23岁,最小才20岁
在接到受害者的报案后,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23年11月30日抓获夏某、唐某等人,其余犯罪嫌疑人陆续抓获到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表示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退缴了违法所得。
金山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唐某等10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10名被告人共同参与实施向网络诈骗团伙出卖微信账号的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他9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10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或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不等。
金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朱纪红指出,微信已成为最常用的社交软件之一,它在满足人们网络社交需求的同时也被一些不法分子所觊觎,因而产生了以微信账号为标的的不法交易。这类不法交易衍生出了一批专靠贩卖微信账号牟利的黑色产业,这些微信账号被网络诈骗团体获得,并用于电信网络诈骗作案,骗取被害人钱款,给个人和社会带来了极大的损失。
同时,朱纪红还提到,在上述案件中被告人的平均年龄23岁,最小的才20岁,他们也从未想过会因为小小的一个买卖进入监狱,他们自以为在朋友的介绍下找到了一个赚快钱的好机会,最终却因触犯法律受到了刑事处罚。因此她额外提醒广大学生在日常生活中提高网络安全意识、绷紧法律之弦。
采写:南都记者 林文琪